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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洗衣师

2016-0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洗衣师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潘炜、王厚增、吴京淼、李广泽、齐大同、朱丽筠、吴瑞章、张忠帮;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王淑媛、舒奇、汪学仁、任凤妹、陈其君、聂登临、耿跃、任树成、殷淑香、陈蕾。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洗衣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洗衣师。
1.2 职业定义
使用洗涤机具、熨烫工具和设备、洗涤剂(粉)或各种溶剂对织物和皮革制品等进行水洗、干洗、去渍、保养、熨烫等工作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色觉感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在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进行,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培训要求,配备相应的洗涤、熨烫、去渍等设备、工具,且安全设施完善、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在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实际操作方式。鉴于纺织类服装与皮革类服装之间的差异及考生实际工作的专业性,中级、高级、技师的洗涤、整理两项技能操作考核,考生可以从纺织类服装或皮革类服装中任选一类参加考核,其他考核不分类别,仍按指定项目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5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应满足鉴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洗涤、熨烫、去渍等设备、工作。且安全设施完善、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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